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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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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506人看过
导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出租人如果要售卖自己的房屋的话,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的情形之下,那么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方面的责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出租人如果要售卖自己的房屋的话,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具体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在当代社会优先购买权规定,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主要是包括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有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指的就是对于出售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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