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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哪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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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5 · 2976人看过
导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因工伤以外的疾病或受伤,在医疗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哪种情形

一、劳动者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解雇;如果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单位就解雇员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主要特殊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医疗期满之后,单位还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此时不管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经届满,只要在这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第四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面,只要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届满,单位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一般是可以的。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之一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总的来说,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很多。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说明离职原因。用人单位损害当事人利益而强制辞职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同时,员工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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