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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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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8 · 2073人看过
导读: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不达标,欺骗消费者的;没有注册商标但冒充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售卖的商品属于有毒有害范围内的等。消费者一旦有这种问题都可以到工商局进行投诉,并带好相应的证据。
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一、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有: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二、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复议后,如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原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

如果改变原处罚决定,地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这时,作出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用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单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并不排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所不应该以自己名义对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但它可对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商标的概念其实与百姓是息息相关的,很多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没有获得等价的消费体验,可以向工商局提起诉讼,并将自己所有卖的商品以及其他的材料证据保存好提交给相关部门做调查取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不在规定诉讼范围内的案件工商局不予立案,但是会进行相应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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