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有什么?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有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4366人看过
导读: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多个犯罪行为之间触犯的罪名性质不同;数个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侵犯的客体与作用的对象不同,主观方面存在差异。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有什么?

一、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有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二、牵连犯可以数罪并罚吗?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贿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受贿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受贿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是择一重处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原则。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线;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线,这几种情况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 494次阅读
  • 连续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于:吸收犯的犯罪行为不具备独立性,而牵连犯中的犯罪则各自独立。成因上,吸收犯基于行为的轻重关系,而牵连犯则因方法、目的或原因与结果行为间的紧密联系。正确区分这两类罪数形态,对理解其定义至关重要,对探讨牵连犯处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2024-09-03 1337次阅读
  • 2024.08.24 5486次阅读
  • 397次阅读
  • 主要是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犯罪行为的数量不同,牵连犯适用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犯罪行为的数量不同,牵连犯适用数罪并罚。
    2024-08-07 1068次阅读
  • 2024.09.04 1588次阅读
  • 362次阅读
  •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体现在:牵连犯涉及不同刑法条款的多个犯罪行为,各行为间有牵连关联,被吸收罪行仍独立存在,主观意图不完全相同,处理时按最严重罪责审判并可能适用附加刑;而吸收犯则涉及同一条刑法条款的多个犯罪行为,关系深入,被吸收罪行不再独立,动机一致,处理时仅针对被吸收罪行进行评价。
    2024-10-20 1152次阅读
  • 2024.04.14 2717次阅读
  • 378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