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3951人看过
导读: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很多,比如说成立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质押权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成立的,而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同时,两者之间的课题也是不一样的,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了动产以及财产的权利,而留置权的课题只有动产。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但是质押权是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而产生。同时,留置权的形成必须是有置留权人提前占有了留置的物品。而对于质押物来说,可以质押的物品,包括动产以及财产的权利都是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债务债权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债务债权最新文章

遇到债务债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