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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的司法解释中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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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24308人看过
导读:不能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属于高利贷的行为,高利贷是违法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的司法解释中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多少

一、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的司法解释中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多少?

不能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属于高利贷的行为,高利贷是违法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怎样的?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审理金融借款一定要确定借款中所存在的利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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