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941人看过
导读: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如果犯罪人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话,那么就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涉嫌金额达到了七万元的话,那么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同时如果诈骗金额达到1了五十万元的话,那么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一、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如果犯罪人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话,那么就属于数额较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人又进行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知道自身被诈骗以后可以在五年之内向法院进行提出诉讼。对于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有以下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会被判的刑罚不超过五年的话,那么应该在五年进行追诉。如果刑罚在五到十年的话,那么应该在十年以内进行追诉。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金融诈骗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金融诈骗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金融诈骗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