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几次
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几次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一审的,应当开庭审理,但对开庭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简单的案件是可以只开庭一次的,毕竟开庭一次就可以将案件了解清楚,有些复杂的案件,只开庭一次不能将案件情况了解清楚,这个时候就应当多次开庭,还有就是有特殊情况的,也是有可能多次开庭的。
二、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对一审案件开庭审理,但对开庭的次数没有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确定开庭次数,对于简单的案件,只开庭一次就可以解决情况的,应当只开庭一次,对于复杂的案件,只开庭一次不能解决案件的,就可以对多开庭几次,以便解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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