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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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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1 · 3965人看过
导读: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买方是可以请求减少价款的,如果已经支付价款,买方主张返还多一部分价款的,法院也应当支持,合同中对付款期限的变更,不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约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表现形式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非常详细,以上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其实,违约责任主要还是取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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