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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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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7 · 3202人看过
导读:关于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凡订立的合同中,含有药学、药效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研发的,对药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稳定性等研究内容,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进行仿制,对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剂型、工艺上有质的改变为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以药效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性评价为内容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关于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1、对完成药学、药效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全过程的医药研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2、凡订立的合同中,含有药学研发的,对药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稳定性等研究内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3、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指国内及其它国家的国家标准)进行仿制,且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为目标所订立的合同,可参照前面两款规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4、对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剂型进行改变,且工艺上有质的改变为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5、以药效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性评价为内容所单独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是怎样的?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有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等几项。对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进行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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