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后生育保险办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3-02 01:41:22
浏览:498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生育保险的办理时间应该是跟公司建立用工关系后的30天之内,生育保险也是在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不能缴纳生育保险,也就意味着向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就无法参加生育保险。
一、参加工作后生育保险办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生育保险办理时间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公司不交生育保险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缴纳生育保险跟其他保险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就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投诉,若情况属实,社会保险机构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延伸阅读:
-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
-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
-
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