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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申诉需要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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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9951人看过
导读:判决后生效的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都可以向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办理。当事人认为法律判决不公或是对判决结果不服的都可以提起申诉办理,收集案件的证据和证言,递交申诉的办案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诉需要怎样办理

刑事申诉没有期限限制。提出申诉的当事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此,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途径有2条,一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另一条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人民法院申诉。要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诉。由于是一审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两年释放后,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下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交给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进行审查。如果终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本案中,向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也可以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人民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建议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失败后,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办案的人民法院对上交的证据和证言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使用。对申诉的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和调查,一旦认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不公平或是不符合法律条文的,可以在再审期间进行新的判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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