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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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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0 · 7246人看过
导读: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缴纳罚金是被告人应尽的义务,必须由被告人自行进行缴纳。但是在监狱的被告人一般不方便缴纳罚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缴纳。
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由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罚金属于刑罚种类之一,应当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罚金是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性惩罚,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原则上是由第一审法院执行,若执行的财产在异地,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部门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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