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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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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8857人看过
导读: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这是由于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的职责,只要交通部门计入处理事故,那么就需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出具责任认定书,而不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去提出申请。
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吗?

一、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吗?

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能开,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书不是自己去开,是交警队调查以后,之后由交警队通知去取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方、还是事故的责任方,都是可以单独向处理事故的国家部门提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请求的。在拿到认定书之后,确定自己并不是主要责任人,就可以要求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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