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百分之24至百分之2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
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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