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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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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2357人看过
导读: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怀孕的妇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什么内容

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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