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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