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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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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5 · 2073人看过
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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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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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的嫌疑人或被告;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危害社会的;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妇女,取保不致危害社会的;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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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包括:可能被判罚金或附加刑案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害性的案件;身患重病、孕妇、哺乳期母亲且无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羁押期满未结案,为保障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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