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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