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10月1号、2号、3号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10月4号、5号、6号、7号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10月4号、5号、6号、7号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倍的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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