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行为人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3、行为人客观方面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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