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前提必须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
根据中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为了保障票据在市场上的顺利流转,票据法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和票据无因性的特征,但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票据法还必须平衡注重保护善意的票据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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