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移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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