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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