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商标权属,一般即商标注册证
第二类:商标侵权事实,一般包括公证书、律师函等
第三类: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广告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
首先是被侵权人的现存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获奖证明等。这些文件主要为文本类证据。
其次是实物类证据,即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和侵权产品样本。
最后就是购买涉诉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主要所指为购买发票,发票上需要显示侵权产品的名称、购买地点、产品价格、销售人署名等内容。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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