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小车、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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