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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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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185人看过
导读: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应该是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而且,分公司是可以直接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分公司在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话,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的。
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分公司在依法成立起来以后,肯定也要正常的对外招聘职工,对于在分公司参加工作的这些职工来讲,没有必要直接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分公司日后开展相关业务的,只要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都可以独立的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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