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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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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3 · 3316人看过
导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所称仓储合同,是指托管人将托管人交付的仓储货物储存起来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就其性质而言,仓储合同仍然是一种托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托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保管者交付的仓储货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还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1.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仓储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股东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储经营者。

2.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仓储,中国股东交付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托管人保管股东交付的仓储物。股东支付保管费。

4. 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舱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完成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所称仓储合同,是指托管人将托管人交付的仓储货物储存起来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的,增加仓储费;提前支取的,不得减少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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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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