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免责。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3、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主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没有过错那么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5、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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