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1、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的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
2、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未实行终了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想去某仓库行窃,之前甲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甲按照事先观察好的路线进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到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甲惊慌,急忙逃走。甲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跟犯罪未遂不是一个概念,犯罪中止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首先是犯罪人是自己真诚悔悟的,然后良心发现而停止的犯罪;或者是因为在犯罪中,由受害人或者是第三者劝说自己主动放弃的行为;再或者是因为害怕被判刑而停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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