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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拘留放人通知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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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688人看过
导读:我国的办案机关在对这类拘留人员释放时,没有规定通知这类家属的规定。办案机关在释放时,应积极地制作这类释放证书,说明这类案件的原因和情况。在释放这类人员时,发放给这类释放的当事人员。
办案机关拘留放人通知家属吗

一、办案机关拘留放人通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释放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通知家人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会通知家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积极地按照我国的办案程序进行办理。决定拘留这类违法人员是,应填写拘留报告书,经过上级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有公安负责人批准签发相应的拘留证,对这类人员按照居留证书进行拘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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