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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标的是案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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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4 · 2977人看过
导读:对于诉讼标的并不是案由,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两者的理论高度不同、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担负的功能也是不同的,对于诉讼标的具体认定和处理,需要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实际来进行判定。
对于诉讼标的是案由吗?

一、对于诉讼标的是案由吗?

1、二者理论高度不同。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根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民事案由注重实用,它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出发,对纷繁杂乱的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

2、二者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而分为十大类的,而诉讼标的一般是按照当事人起诉的终极目的不同而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有按照提出诉的主体不同而分为本诉、 反诉和参加之诉的,它的类别划分与实体法联系不大。

3、二者担负的功能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解决纠纷的识别问题,民事案由是将可诉纠纷的案件加以分类。诉讼标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就是研究纠纷的最小单位,科学界定争议的实质。

二、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以上就是对于诉讼标的和案由的具体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提出,是需要相关条件符合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标的相关事项的认定,是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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