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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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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392人看过
导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形态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因为没有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对未遂犯应该参照该犯罪行为的既遂犯适当的从轻处罚,对未遂犯从轻处罚的幅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未遂犯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犯罪的未遂形态主要是没有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的原因,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反悔了,也有可能是受害者行使了正当防卫权或者是司法机关的介入提前终止了犯罪行为的,所以还是有必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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