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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款欠款有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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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3 · 3421人看过
导读:离婚补偿款欠款无期限,通常情况下付款期限是由法官自由进行裁量的,一般是30天,《民法典婚姻编》当中1052条也规定因为胁迫结婚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的诉讼。这跟欠款的时间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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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补偿款欠款有无期限?

离婚补偿款欠款无期限,离婚房屋补偿款时限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在判决书中明确付款期限,通常是30日内。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补偿如果要进行判决,那么付款的期限在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由当地的法官来进行自由方面的材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越快越好,所以法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规定一个比较短的时间,通常是30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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