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民法总则中哪些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中哪些为特别法人?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7 · 3149人看过
导读: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人以及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法人,具体的来说的话是根据民法总则当中97条所规定的,他们具有单独的经费,可以承担相关职责的行政机构。
民法总则中哪些为特别法人?

一、民法总则中哪些为特别法人?

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

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中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可能大家会有一些陌生,因为毕竟他们在进行一些活动展开的时候,会存在着很多特别之处,和普通的认知存在差异。如说在民法总则当中就规定了有特别的法人,这和普通法人会存在区别。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经营管理相关

  • 412次阅读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2-12 1325次阅读
  • 2024.07.22 5950次阅读
  • 439次阅读
  •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024-12-19 934次阅读
  • 2024.08.19 2537次阅读
  • 373次阅读
  • 第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该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我国应重点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第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为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以及诚实信用。第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体现为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第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025-01-10 1433次阅读
  • 2024.09.15 5114次阅读
  • 361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经营管理最新文章

遇到经营管理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