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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是在哪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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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1830人看过
导读: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原告是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对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或者目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则此时允许原告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自己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是在哪里起诉离婚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得不说,有很多夫妻之所以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是无奈之举。要么是对方不同意离婚,要么是双方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但要注意,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也不一定。并不是大家认为的,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最终就一定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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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被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同,由常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失踪、被强制教育、监禁,由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原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同,由常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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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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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一般向被告户籍地法院提出,但以下情况由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被告在国外或境外、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在劳教或被监禁等。若一方离开户籍地超一年,由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超一年,由被告常住地或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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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2、起诉离婚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能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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