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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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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6 · 1999人看过
导读: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体原则上应该是从子女的角度上出发,然后再结合父母亲双方的抚养能力,文化背景,孩子的意愿等这些因素确定,比如哺乳期内的孩子,母亲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判给母亲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的过程当中,法律不可能强制性的规定孩子必须要判给其中哪一方,而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单纯的是以孩子的年龄来判定的。在审理过程当中,如果双方能协商好共同轮流照顾孩子也是可以的,其实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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