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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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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5 · 3012人看过
导读:在没有辨认笔录的情况下也可以定罪,因为辨认笔录不是定罪的唯一参考依据,辨认笔录是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除了辨认笔录之外,其他的证人证言,勘察、鉴定结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的陈述等都是证据,甚至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都可以定罪的。
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了吗

一、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了吗?

没有辨认笔录也是可以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可能也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如果从头到尾都没有辨认的这个环节的话,也不可能无端捏造出一份不存在的辨认笔录。因此,不可能因为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量刑。即便有辨认笔录,其他的定罪证据也要确实充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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