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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怎么清退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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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4 · 2644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隐名股东想要清退这类公司的股份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或其他股东并购方式进行清退。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按照自身的比例出具相关的注册资金。办理这类清退时,也应积极的按照公司法律规定办理。
隐名股东怎么清退进行办理

一、隐名股东怎么清退进行办理

一般来说,投资早期类项目,投资人主要靠老股转让或被并购方式退出。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1)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显名股东的资格要求,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作为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的自然人。

(2)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从对现有案例的统计可见隐名股东资格不受过多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召开相关的股东大会后,对自身的股份进行清退办理。取得相关公司股东的同意,相关的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备相关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公司在每月、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保护这类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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