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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伤残鉴定驳回应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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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5 · 3040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行政诉讼伤残鉴定被驳回的,应按照申请相关的复核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这类案件的鉴定不服时,可根据相关的案件要求,对自身的伤残鉴定重新办理,按照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行政诉讼伤残鉴定驳回应该如何办理

一、行政诉讼伤残鉴定驳回应该如何办理

申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工伤申请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有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牡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械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械限额进行规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等。

发生工伤后,应尽快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话,自己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内)。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可委托律师索赔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在我国工伤者的工伤鉴定应在一个月内,由相关的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如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应自行进行申请,在这类案件发生一年内进行申请。申请结束后,到我国劳动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伤鉴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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