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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欠债让对方偿还的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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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268人看过
导读:在离婚以后欠下的债务让对方偿还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不合理的,通常结婚之前的个人债务,如果是用于购买婚后的生活用品的话,这种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在离婚以后,个人欠下的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财产收入也都跟对方是无关的。
离婚后一方欠债让对方偿还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离婚后一方欠债让对方偿还的行为是否合理?

离婚后一方欠债让对方偿还的行为一般是不合理的,离婚以后的债务通常都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和前妻、前夫是无关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是: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说这种债务是属于一个人的,配偶没有义务为其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后发生的债务,但夫妻双方经过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如果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则不被法律认可,并且夫妻间的这种约定仅对双方产生效力,对债权人没有效力;

3、 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就资助没有义务抚养的亲属的债务;

4、 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筹资经营活动的,并且取得的收入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为经营失败而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5、 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的,并且另一方能证明其确实是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6、 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对外借款时债权人也知道其约定的;

7、 其他的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中一方因为满足自己而欠下的债务,即不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夫妻中一方因为侵权而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其侵权结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则为共同债务,侵权结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损的,则为个人债务;夫妻中因为违法而欠下的债务;夫妻中有一方因为非法经营而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确反对的应当为个人债务。

成为夫妻之后,男女之间自然都对彼此具有一些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种婚姻关系已经正式被解除了的情况下,双方以后都是要对各自的生活负责任的。结合自己欠债的原因,即便欠债是为了抚养孩子,这也是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能让另一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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