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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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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7 · 2342人看过
导读: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了的。3、发现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不恰当的地方。4、对于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案件不能审理完结的。5、被告人虽然已经被逮捕,但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上,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两个,分别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和有关机关查明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申请解除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相应地程序。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自然之后肯定就有解除取保候审的一日。至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总会有期限届满的一天,那到时候就算没有其他的情况,那也是应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然的话,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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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你儿子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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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体。2、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5、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等。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保证人死亡、重伤、丧失保证能力,以及在特定司法程序阶段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下,也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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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的撤销或终止条件包括:一是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持续进行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二是审查后认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满。满足任一条件时,应撤销或终止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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