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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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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6 · 7533人看过
导读:怀孕办理监外执行需要的手续有:提出监外执行执行、提交执行申请书、说明相关情况、提交到公安机关、审查相关情况、准许监外执行等,对于怀孕的情况下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可以合法的提出并办理。
怀孕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

一、怀孕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

(1)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2)抄送至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监外执行。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实施监外执行的机关是哪个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怀孕期间,为了生育子女的健康,一般是不适用收监处理的,所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提出监外执行的程序,具体情况下,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还需要聘请律师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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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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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监外执行特定情况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患严重疾病、孕妇哺乳、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及公众。无期徒刑者如符合哺乳期条件也可申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伤害风险者不得保释就医。病情严重需康复治疗需省级医院出具证明,由法院决定。监狱或看守所申请暂缓执行,狱外候审期间如涉犯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检察院依据刑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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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服刑人员被赋予监外执行期间,若不幸怀孕,通常情况下,该项监外执行措施将得以延续。这是由于怀孕所带来的生理及心理变化,可能使其处于较为特殊的状态,因此有必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与照料,以确保其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此期间,服刑人员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应的监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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