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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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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3399人看过
导读:关于辨认笔录和直接证据分类的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当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辨认笔录是否属于直接证据就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了,法律上规定的直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还有当事人的陈述,而辨认笔录应该属于被害人的陈述,也可视为直接证据。
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如果说只有辨认笔录,没有什么其他直接证据的话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因为辨认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由人去完成的,司法机关应该有其他的物证,跟当事人辨认的具体情况是相吻合的,定罪证据上是越充分越好,因为不排除有些人在辨认的时候故意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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