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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变更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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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1991人看过
导读: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变更期限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例如夫妻双方把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白纸黑字的写在了离婚协议书上,但正式离婚以后,多长时间之内要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完成对财产的变更,也是由两个人协商确定的。

共同财产分割变更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共同财产分割变更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针对共同财产分割变更期限并无明确的规定,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要求。

2、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3、再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同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可是,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是离婚协议书,只能说应该尽快的完成对财产的变更,但并未统一规定财产的分割变更需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就像是过户房产证的时间,是房管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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