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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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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4118人看过
导读: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实需要认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进一步的侦查完毕后,可以再次提交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或者审查起诉。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原因是什么?

一、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原因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是属于司法审理中的正常程序,具体的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应当结合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来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而导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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