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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有没有未遂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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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0 · 1918人看过
导读:招摇撞骗罪有未遂的情形,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有冒充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后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从受害人处获得非法的利益以及造成伤害也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因为犯罪未遂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行为所以也是会受到处罚。
招摇撞骗罪有没有未遂情形吗?

一、招摇撞骗罪有没有未遂情形吗?

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还必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没有“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条文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表述作为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刑法通说认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最终会在客观要件中以危害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立法者在规制法律时,考虑到这一特点并不能以通常的“情节”、“数额”加以归纳,而那种简单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之表述,就据此得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这个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实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并非都能成立招摇撞骗罪,从而进一步说明成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遂判刑

犯罪未遂需要判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构成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小偷已经潜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柜。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如小偷翻箱倒柜,但还没有偷到钱,就停了下来。

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主人回来,小偷没有偷到钱就逃跑了。

收集招摇撞骗罪的证据时包括网上的聊天记录、对方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以及伪造公职人员的材料,司法机关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如果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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