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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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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8 · 3788人看过
导读:国家法律制度当中没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是必须要进行备案的,而且如果当地的政策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的话,那么在这套房子卖给第3人之前,合同就应该已经办理过备案了,况且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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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要备案吗?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租赁合同备案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有些地方房屋出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确实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百零六条、《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百九十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一条、十四条、《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租赁物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租赁合同的备案和买卖不破租赁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租房合同要进行备案,绝对不是因为存在着买卖不破租赁关系。在租客和原房东形成租赁关系的时候,如果当地政策要求签完合同必须要备案,那房东就应该持合同及时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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