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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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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5 · 42211人看过
导读:交付定金方未尽责完成双方约定债务职责的,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定金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职责的,需要返还双倍定金。若是当事人要求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定金,当出现双方中有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是选择使用定金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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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合同法定金条款的问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有对应规定。

民法典定金条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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