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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时若父母就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作出判决。这涉及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子女年龄、情感依赖及子女意愿(尤其是八岁以上子女)。分居两年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标准,需全面评估各项因素,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最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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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在涉及到离婚的特定场景中,对于年仅六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倘若父母亲等相关当事人未能就此事宜形成共识并达成协议的话,则应当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同时也应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这一最为关键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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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上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最有利原则裁决。九个孩子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条件、孩子需求和意愿。最终目标是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减少离婚对他们的影响。具体方案需通过详细的审理过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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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哺乳期婴幼儿(未满两周岁)通常倾向于由母亲抚养,因其能提供更贴心的照顾和适宜的哺育环境。但若母亲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责任、有不良嗜好或违法导致无法抚养,抚养权可能受影响。父亲若能证明其抚养条件明显优越,有利于孩子成长,也可争取抚养权。总体而言,哺乳期孩子多数情况下仍倾向判给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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